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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方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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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如果国外不符点出单,作为开证行应该怎么办?

目前,国内一般银行的做法是:粗审单据找出较明显的不符点,批注在来单通知书上,连同单据交开证申请人,并请其告知开证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意见,据此开证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

采用此方法大致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 开证行可大大减少对外拒付的次数,从而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因为只有在申请人拒受时,开证行才对外拒付。

 二. 手续减化,银行工作量减少。具体体现在审单以申请人为主,减少了银行审单工作量;单据交申请人,减少了银行保存的单据份数;拒付次数减少,从而减少了银行办理对外拒付手续的工作量。

三. 将拒付与否的决定权交给申请人,较受申请人欢迎,有利于增进银贸感情。

    然而,上述做法的优点却正是开证行的风险和隐患所在。

风险主要集中在远期承兑信用证上。如果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单据的决定始终不变,开证行对外承兑不会有风险;但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承兑后又改变了决定,要求拒付,则开证行的处境就十分难堪。这种情况并非少见,因为申请人做出拒付与否决定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单据本身,他考虑的更多的是货物本身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一旦这些因素发生了变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便会要求银行在原先承兑的情况下对外拒付。然而银行的承兑行为却不大容易改变,因为此时银行要承担的是无条件支付责任。假如申请人申请法院下达禁付令,开证行一来受制于法院禁令,不得对外付款,二来要受制于票据法的规定,必须对外付款,其处境之难堪可想而知。即使最终得以对外支付,其信誉已受损失。实务中,开证行为防患于未然,往往与申请人约定: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

此外,将不符点单据提前放给申请人也会给开证行带来风险。UCP500规定:如开证行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退回交单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不排除这种情况:申请人拿到单据后立即提走货物,但却为了拖延付款时间而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而开证行考虑到与申请人的关系,便在不掌握单据的情况下对外拒付。这种做法有时会奏效,但万一被发现,则开证行非但要对外支付本金加利息,而且信誉也会受到损失。

信誉是银行最宝贵的财富,是银行利益的根本。经营何种业务,维护信誉都会摆在首要位置。经营信用证结算业务也是如此。那么,在对不符点单据处理过程中,如何做才能真正维护银行信誉呢?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信用证结构特点,牢牢把握合理拒付这一武器是关键。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单证相符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证不符时开证行拒付,这是开证行的正当权利,并不会因拒付而影响开证行的良好形象。不符点出单往往是贸易纠纷的前兆,而拒付可使开证行主动将自己的身份变为代收行,从而免除付款责任,避免日后的诸多风险。当然,在具体操作时为了使拒付不至于显得过于生硬,可借鉴某些国外银行的做法:先表明拒付,再声称将联系申请人接受单据。

开证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合理拒付,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银行利益,而且对于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发挥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的保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开证行的拒付可促使受益人走出信用证业务中偏信申请人信用和承诺、轻视单据制作的误区,加强制单工作,提高制单水平,从而减少不符点出单,确保得到开证行对自己的付款保证。另一方面,开证行先拒付,后联系申请人接受单据可为申请人争取到更多的调查取证时间,受益人如真有违约行为,也有可能在承兑前被及时发现而不至于匆忙承兑后又对外拒付,造成银行信誉及自身利益的损失。基于这两点,笔者认为,开证行的合理拒付也是会得到买卖双方的理解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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