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名称: 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
时间: 2005年上半年
信用证类型:延期付款信用证
拒付理由: 通过法院签发止付令来推卸开证行的到期付款责任
案例一:
2005年2月21日,中行深圳市分行向希腊 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提交一套以该行为开证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3月8日深圳市分行收到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承诺于到期日(2005年5月11日)全额付款的电文。深圳市分行于5月8日依据开证行指示向偿付行索汇,但5月9日收到开证行要求减额的电文,经洽受益人后回复开证行不同意减额。5月19日深圳市分行收到开证行通知,称他们已收到法院2005年5月13日签发的止付令(止付令时间晚于付款到期日)。
案例二
中行浙江省绍兴分行向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提交该行开立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该行承诺2005年6月14日付款,但汕头分行于6月14日收到开证行通知,称6月8日收到法院止付令,无法到期付款。
案例三
浙江省某企业2006年12月20日向希腊某企业出口一个货柜纺织品,付款方式是90天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是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客户承兑时间是2007年3月20日。但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希客户以质量问题为由,通过ATHNES FIRST INSTANCE COURT发出了法院止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