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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学习之信用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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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20:02:49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目的与要求: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买方/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卖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卖方/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买方/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在信用证开立之后的章节中,将把买卖双方称为进口商和出口商。

  希望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大家掌握信用证的流程、内容、种类、审核、修改。

  信用证分为催证、审证和改证三个步骤。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距遥远,背景各异货物筹备交接以及货款的支付周期都很长。因此商业信用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

       作为出口商,担心备齐了大宗货物以后,买家变卦怎么办?货物千里迢迢运到国外,客户不要了怎么办?或者要了不给钱怎么办?自然希望买家能够先支付货款,有了保障然后再备货交货。作为进口商,担心出口商无法按时交货怎么办?货物质量、数量不合格怎么办?自然希望卖家先把货物交付了,核查无误再给钱。

       这个矛盾,当然也可通过买家支付部分预付款或订金的方式协商解决,但毕竟非上上策,一来买家资金占用比较大,二来真有什么纠纷了,双方无论对错都损失,不利公平。 于是就产生了一种外贸特有的操作方式:信用证。信用证的产生,正是以外贸“单证交易”特性为基础的。

       所谓信用证,通俗说来就是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交易条件,如品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然后买家找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家的开户行,或有一定的担保)作为“中间人”,把这些交易条件提交银行,银行据以出具一份文件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依据。银行作为中间人的责任,就是监督交易行为。卖方根据文件来备货出货,然后把代表货物的全套单证交付银行。银行审核单证无误以后,直接支付货款。有银行作为中间人,买卖双方就不再直接进行钱货交易,而是分别与银行打交道。卖家不及时、按质按量交货,就拿不到钱;买家不付钱,就拿不到货。反之,有银行作保,只要卖家交了货,就一定能拿到钱。这种方式,既不占用买家资金,又给予了卖家很好的信用保证。这份用以证明双方商业信用的文件,就叫做信用证。

       信用证最基本的一般有四个关系方:  

       1、进口商:负责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叫做信用证申请人。  

       2、进口商的银行负责开立信用证并审核单据、拨付款项,叫做信用证开证行。  

       3、出口商负责根据信用证出货,享有信用证保障的付款,叫做信用证受益人。  

       4、出口商的银行负责替出口商领取信用证、转交单证并与开证行接洽,叫做通知行。  

       此外,最终负责拨款的银行叫做信用证偿付行,一般就是开证行;也可以由另外的银行先行垫付并收取少量费用,叫做信用证议付行,一般也就是通知行。信用证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见的工具。国际商会为规范信用证的使用而制定了统一的标准《UCP500》即《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定》,作为使用及仲裁的依据。

       信用证项目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invoice、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催证

       催证就是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国外进口商按照合同内容,迅速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来,以便出口商能将货物及时装运。

       催证的方式包括通过信件、传真或其他通讯工具。

  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的前提条件,对于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别定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立信用证尤其重要,否则卖方无法准时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以防买方违约,造成货物轻者不能及时出货,或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造成报失:重者使得货物销售不出去,严重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

  在正常情况下,买方信用证最少应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开到卖方手中。对于资信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新客户原则上坚持在装运期前30天或45天甚至更长的期限,并且配合生产加工期限和客户的要求灵活掌握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在实际业务中,国外客户在遇到市场行情变化或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往往拖延开证,因此出口商应及时经常检查买方的开证情况。

       需要催证的情况
   
       1、合同内规定的装运期距合同签订的日期较长,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时间开出信用证。

  2、卖方提早将货备妥,可以提前装运,可与买方商议提前交货。

  3、国外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

  4、买方信誉不佳,故意拖延开证,或因资金等问题无力向开证行交纳押金。

  5、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审证

       审证即审核信用证,是指对国外进口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接受还是修改。

       理论上讲,国外来证应与买卖合同相符。但在很多实际业务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并非与合同完全相符。分析原因,无外乎有两种:工作疏忽或故意。无论那种原因造成不符,都会给卖方履行合同、安全收汇造成隐患。对此,出口商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对国外来证的审核。

  审核的依据是合同和“UCP600”。审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业的同意,在信用证中不得增减或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

  审证工作由我国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银行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情况、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以及鉴定信用证真伪等。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

       审证的内容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通知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只是各有侧重。业务中,银行重点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及信用证的真伪等。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主要看来证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针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视性内容。有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2)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进行审查。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3)对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出口业务中,我方不接受带"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附有限制性条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销"名不符实,应要求对方修改。

  2、出口企业审证
  出口企业只需作复核性审核,其审证重点主要应放在下述几项:
  (1)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核。即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是否包括溢装部分金额;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的计价和支付货币一致。
  (2) 对有关货物条款的审核。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 包装等依次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不应轻易接受,原则上要求改证。
       (3)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同;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7-15天,以方便卖方制单。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于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我们一般不接受,应要求修改。
  (4)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仔细审核,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须正确无误,以免影响收汇。
  (5) 对单据的审核。主要要对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 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或我方难以办到的应要求对方修改。
       (6)对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的审核。即仔细审核信用证对分批装运、转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以及商检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不符,应要求对方修改。  
       (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审证时,如发现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或特殊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对我方无太大影响,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

       审证的方式

       1、全面审核信用证

  全面审核信用证是审核信用证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全面审核信用证就是:
 (1)根据合同条款来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
  按照合同上的签约人、商品描述、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合同金额、商检、仲裁等全部内容,全面仔细地审核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品名、价格、货币、金额、包装、运输方式、装运路线、装期、效期、交单期、信用证到期地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等详细具体规定的信用证条款,把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一对应起来审核,逐条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发现信用证规定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一定要与进口方联系。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但不会给出口方带来不利,可要求进口方书面确认修改合同条款即可;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会对出口方产生不利影响,出口方应该要求进口方按照合同条款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  
 (2)根据信用证知识来审核合同,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缺陷,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把好最后的关口。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有缺陷,此时,可利用最后的修补机会,对不利于顺利履约、不利于我方顺利取得相应的单据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使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一致,也应与进口方协商,要求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解决问题,以保证安全结汇。

  2、着重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约定,一般说来,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要求去执行,就应取得相应的单据,议付结汇。但是,有的信用证在开出之时就被设置了条款陷阱,就是常说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是比校常见的信用证风险,它限制了出口方对信用证操作的主动权,出口人在履约操作过程中,很难获得或者根本就不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威胁到信用证收汇的安全。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执行信用证的主动权被进口方掌握,装船需要进口方的指示;结汇单据依赖进口方提供;收取货款的需要进口方同意;信用证条款与要求不配套,单据条款与操作条款不衔接,相关规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出口企业必然承担相应的收汇风险,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业可根据市场、客户资信、产品、运输及软条款的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条件下的软条款。对确实需要修改的信用证软条款,应与客户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在收到相关信用证修改前,出口方应谨慎行事。

       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动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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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分类

       1. 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2. 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3. sight L/C/usance L/C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4. transferable L/C(or)assignable L/C(or)transmissible L/C /u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5. divisible L/C/undivisible L/C 可分割信用证/不可分割信用证

  6. 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

  7. 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带电汇条款信用证

  8. without recourse L/C/with recourse L/C 无追索权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

  9. documentary L/C/clean L/C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10. deferred payment L/C/anticipatory L/C延付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11. back to back L/Creciprocal L/C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12. travellers L/C(or:circular L/C)旅行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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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对运输单据的要求

       1. 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 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 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4.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 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invoice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6.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7. 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8. 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9. 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0. 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1. 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

  12. 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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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20:10:32 |显示全部楼层

信用证业务所涉单据分析

       如前所述,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受益人必须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方能确保获得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本节主要就跟单信用证所涉单据介绍如下:

  一、商业invoice(Commercia1 1nvice)

  商业invoice既是记账单位,也是卖方向买方索取款项的凭证。

  UCP500第三十七条就“商业invoice”作了专门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商业invoice通常包括以下细节:

  1.卖方的名称和地址;

  2.invoice日期及号码;

  3.买方的名称和地址;

  4.定单或合同号码,货物描述及数量,单价(以及不包括在单价内的其他任何约定费用细节)和invoice总金额;

  5.装运唛头及号码;

  6.交货及付款条件(此处指贸易术语,如FOB,CIP等)

  7.装运细节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单据( Insur。nce D。。ument)

  UCP500在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及三十六条中分别就保险单据、投保险别及投保一切险等作了专门规定。按此规定,保险单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l)信用证规定之保险单据,如保险单、保险证明、保险声明等;

  2)投保信用证中规定的险别,应在保险单据中明确地表示出该险别;

  3)保险单据对货物的承保起讫地点应为自信用证中指定的装载港口或接受监管地点至卸货港口或目的地地点;

  4)对货物及航程的描述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5)如被保险人的名称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买方,则应要求保险单据中附有适当的背书;

  6)如保险单据的记载有任何更改,则应在该更改处附加必要的证

  7)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受益人应确保:a.保险单据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他们的agent人出具;b.提交所开立的全套保险单据;c.保险单据须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生效;d.保险单据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e.如能从单据表面确定CIF或CIP价值,则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或CIP价之金额另加 10%;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 0%,或invoice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三、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

  UCP500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中分别就以下8种运输单据作出专门规定,即:海洋运输提单、非转让的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专递及邮政收据及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按UCP500的上述规定,对于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受益人必须确保:

  1.提交所开立的全套正本运输单据;

  2.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运输单据不能为“租船合约”运输单据;

  3.除非信用证根据UCP500第三十条规定另有授权,运输单据不能由运输行出具;

  4.收货人名称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5.运输单据须注明发货人或其agent人的名称;

  6.运输单据如有被通知人,其名称及地址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7.如需要,运输单据应经适当背书;

  8.运输单据中的货物名称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运输单据中的喷头,号码及其他规格(如有)应与其他单据中的描述相一致;

  9.应按信用证规定在运输单据中注明“运费已付”或“运费待收”;

  10.运输单据应是清洁的,即运输单据中未载有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11.运输单据须与 UCP500的相关规定一致。

  (一)海洋运输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UCP500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海洋运输提单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港至港提单,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船长的具名agent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2.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3.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4.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

  5.含有全部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简式/背面空白海运提单)者,银行将对此类承运条件不予审核;

  6.未注明受祖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7.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符合UCP500第二十三条b、c、d条关于“转运”的规定。

  (二)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宣称货物已收妥待运的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此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仅凭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即可,而无须持有海运单。海运单不可转让,因此,不得签发“凭指定”的海运单(Cannot be Issued or Endorsed to Order.)

  UCP500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不可转让海运单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港至港不可转让海运单,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船长的具名agent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2.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3.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4.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

  5.含有全部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不可转让海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简式/背面空白海运单)者,银行将对此类承运条件不予审核;

  6.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7.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符合UCP500第二十四条b、c、d分条关于“转运”的规定。

  (三)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UCP500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租船合约提单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含有受租船合约束的任何批注;

  2.已由船长、船东或船长、船东的具名agent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3.注明或不注明承运人名称;

  4.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5.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6.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

  7.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四)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UCP500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多式

  (五)空运单据(Air Transport Documen)

  UCP500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空运单据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则除非信用证另有钢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agent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2.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3.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运日期,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签发空运单据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4.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机场及目的地机场;

  5.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6.含有全部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据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者,银行将对此类承运条件不予审核;

  7.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符合UCP500第二十七条b、a分条关于“转运”的规定。

  (六)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Road, Rail or In1and Water TransporiDocuments)

  UCP500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详细要求。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该类单据,则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agent或代表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及/或载有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agent或代表的收妥印章或其他收妥的标志;

  2.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或类似意义的词语;

  3.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4.如运输单据未注明出具单据的份数,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并视为全套正本。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作为正本子以接受;

  5.符合信用证要求并符合UCP500第二十八条a、d分条关于“转运”的规定。

  (七)专递及邮政收据(Couner and Post Receipts)

  UCP500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邮政收据、投递证明或专递、快递机构所签发单据的详细要求。如信用证要求该类单据,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1.对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而言,表面上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2.对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而言,表面注明专递/快速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片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3.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八)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issued By Freight Forwarders)

  UCP500第三十条详细规定了银行所能接受的由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的条件,按该条件出具的运输单据应遵照UCP500第二十三、二十六条中有关海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的要求开立、签字或证实。

  四、产地证书( Certificate of 0rigin)

  UCP500第二十一条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invoice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

  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

  产地证是根据信用证要求由有关当局签字注明货物原产地的声明。虽然在许多国家产地证由出口商或其agent人出具,但该产地证必须以法定的形式和方式出具并附有商会等独立机构的证明。

  产地证注有装运详情、货物原产地并附有证明机构的签字、印戳或封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所提交的产地证符合信用证要求并与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将照予接受。

  五、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检验证书是由政府机构或私人检验公司出具的证明货物已被检验并列有详细检验结果的声明。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所提交的检验证书符合信用证要求并与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将照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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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一般业务程序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 行(lssuing 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其他当事人主要有:知行(Advis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付款行(Pay 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和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有不同的类型,其业务程序也各有特点,但都要经过申请开证、开证、通知、交单、付款、赎单这几个环节。现以最常见的议付信用证为例,说明其业务程序。

  进出口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于是:

  A.申请开证

  开证申请人即为合同的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申请开证时,申请人应填写并向银行递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具体内容,该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是开证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的依据。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申请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银行据以缮制信用证后交申请人确认。二是关于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声明。其基本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认在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出售货物,以抵付进口人的欠款;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灭失、受损、延迟到达,开证行概不负责;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申请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当申请人应付价金的一部分;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损失等,银行不负责任。

  开证申请书内容应完整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不要加注过多的细节。

  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 担保品,押金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几十,其高低由开证行规定,与申请人的资信和市场行情有关。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有的银行会授以一定的开证额度,在规定额度内开证,可免交保证金。

  B.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拟定信用证条款,有的草拟完信用证后,还应送交开证申请人确认。开证行应将其所开立的信用证由邮寄或电传或通过SWIFT 电讯网络送交出口地的联行或agent行,请他们代为通知或转交受益人。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鉴定信用证签名或电传密押的真实性,而且,受益人如有问题也可通过这家银行进行查询。

  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Open by Airmail)和电开(Open by te1ecommunication邮)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以航邮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电开即是由开证行将信用证加注密押后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agent行,即通知行,请其转知受益人。电开方式又分“全电开证”和“简电开证”。“全电开证”是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加注密押后发出,该电讯文本为有效的信用证正本。“简电开征”是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发电预先通知受益人,银行承担必须使其生效的责任,但简电本身并非信用证的有效文本,不能凭以议付或付款,银行随后寄出的“证实书”才是正式的信用证。如今大多用“全电开证”的方式开立信用证。

  C.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无误,应立即将信用证转知受益人,并留存一份副本备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信用证直接转交受益人;另一种是当该信用证以通知行为收件人时,通知行应以自已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经签署后交付受益人。这两种形式对受益人来说,都是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D.文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中所列条款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应即通知申请人要求修改,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行作成修改通知书后按原来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交付通知行,经通知行审核签字密押无误后转知受益人。

  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内容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审核后可以接受,即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缮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视信用证规定),连同信用证正本和修改通知书(如果有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递交给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付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是受益人利用信用证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即由受益人向上述当地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银行在单证一致的前证下,扣除了预付款的利息和手续费后,购进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全套单据。俗称“买单”,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是可以追索的。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清楚表明适用于议付,则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了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表明该证适用于付款或承兑方式,则开证行并不对买单银行承担信用证所规定的付款责任,该行此时可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人向开证行索偿。

  即使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议付行,议付行也不承担必须议付的责任。信用证也不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通常议付是受益人获取货款的一种最为安全快捷的方式。

  E.寄单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取得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即可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请求偿付货款。如果开证行未在信用证内指定其他银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开证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单据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审单无误后,即应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偿付行,则议付行应向开证行寄单,但同时又向偿付行发出索偿通知,偿付行在接到索偿通知后,按其与开进行的事先约定,向议付行偿付;如偿付行拒绝偿付,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 单据的次日起7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如果 能在该期限内表示拒绝,则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F.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应到开证行审核单据,若单据无误,即应付清全部货款与有关费用 (如开证时曾交付押金,则应扣除押金的本息),若单据和信用证不符,申请人有权拒付。申请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此时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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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20:13:18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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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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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 我很赞成,继续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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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严重支持,打完酱油走人,不留一集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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