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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简化归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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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1:37:16 |显示全部楼层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对进口货物进行申报时,对符合条件的商品项进行合理合并,简化归类,既便利了进口收货人的申报,也为海关监管工作提供了便捷。
       适用简化归类的商品范围       简化归类仅适用于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货物,同时要考虑商品类别,使用税率,相关的监管证件要求以及单项商品的货值等诸多因素。另外,实行简化归类必须在所征税款与正常归类所征税款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实行。
       具体如下:
   成批进口未构成整套散件、按规定应分别归类的属于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第84章至第90章中的同一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       成批进口的杂项货物,如饮料(不包括含酒精饮料)、零星食品、日用百货(塑料或玻璃制厨房用具等)、玩具、装饰用的物品等。
     应该注意的是,在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机电产品零、部件中,如果该商品涉及需加征进口消费税,或者涉及进口暂定税率、配额税率,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的,以及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都不得实行简化归类,而应按商品的具体列明分别归类。
       不同商品适用不同的简化归类原则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简化归类
    一次申报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当品种在10种以上,且单项品种的总值不超过2000美元时,按以下原则归类:
       单项品种的进口优惠税率在25%及以下的,可一并按汽车零件归入税目8708,再按其中价值最大的零件归入8708项下的一级子目,最后根据汽车类型归入该一级子目项下的相应子目;未列名车型的,合并归入一级子目项下的“其他”子目。       进口税目8703项下车辆的零、配件,则不论其税率是否高于25%,直接按其价值最大的零件一并归入8708中一级子目项下的“其他”子目或相应子目。
     其他优惠关税税率在25%以上的或单项品种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汽车零、配件,不论是否与其他汽车零、配件一同进口,均应按税则列明分别归类,在剔除列明归类品种后,其它零、配件可按第1条的原则归类。
    其他机电产品零部件的简化归类       一次申报进口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当品种在10种以上、进口优惠税率在15%及以下、且单项品种的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航空、航天器的零部件单项品种总值不超过2000美元)时,可一并归入其所属主机的零部件税目。
       对于一次申报进口的机电产品零、部件中,进口优惠税率在15%以上或单项品种的总值超过1000美元(航空、航天器的零部件单项品种总值超过2000美元)的,必须按零部件归类原则分别归类;在剔除分别归类的商品后,其他零部件可按第1条的规定办理。     一次申报进口、品种在10种及以下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应按零部件归类原则分别归类。
       杂项货物的简化归类杂项货物,当一次申报进口品种在5种(不包括5种)以上、关税优惠税率在50%以下、单项价值不超过600美元的,可按以下原则简化归类:
     杂项食品合并归入税则子目21069090。
     其他杂项货物可按货物中价值最大的货品合并归类。
      进行简化归类的通关手续
   经审核商业发票等单证后,海关认为符合实行简化归类要求并欲按上述规定对进口货物实行简化归类时,应当通知纳税义务人仔细阅读《海关简化归类确认单》,并按纳税义务人的意见对其货物进行简化归类;纳税义务人也可以选择将其进出口货物按归类原则分别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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